「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邱志偉
邱志偉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賴瑞隆
賴瑞隆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余宛如
余宛如
黃國書
黃國書
徐國勇
徐國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收容、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 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 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
近年來野生動物盜獵和走私的事件頻繁,如食蛇龜和柴棺龜,部分所查緝沒入的野生動物活體按現行法規送至農委會委辦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和各地方主管機關收容。根據統計,沒入動物的處置方式以「收容」佔最大比例,但是目前卻無法向違規行為人收取「收容」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負擔,殊不合理,爰增修第五十二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