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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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經緩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虐待殺害動物或家庭暴力者,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起算五年內不得擔任。 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第一項第七款,若行為持續發生,則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第五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於特定時間內,對於兒童進行托育照護,在這樣的封閉空間中,如何讓家長及社會能夠安心,顯然在對托育員的道德要求上,必需高於一般人。
二、而在於歐美犯罪心理學及犯罪社會學統計顯示,發生虐待動物案件的家庭中,有5成會發生兒童及婦女受虐事件,顯示虐待動物與虐待兒童及侵害婦女間可能存在有關連性時,對於相關虐待動物者及家庭暴力施暴者,在犯後短時間內就馬上能做此服務,對於兒童安全恐將有疑慮,宜設置門檻,令其五年內不得從業,倘若五年內持續再犯,顯示其難以控制自我行為,應予以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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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 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之駕駛、隨車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駕駛及隨車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二、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經緩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三、有本法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五、駕駛及隨車人員應有心肺復甦術、哈姆立克急救法之急救能力。 六、駕駛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 七、駕駛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九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 一、幼童專用車。 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
一、學生車輛駕駛及隨車人員相關規定分散於「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中,並且分別有不同的相關規定,鑒於學生都是家長心中的寶,不論年齡、年級,其安全標準應該就最嚴謹之規定辦理,故整合相關辦法,統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
二、考量學生於離校至到家為止,這段期間學生安危全維繫於駕駛及隨車人員,因此對於隨車人員的道德要求及能力要求是有其必要的,尤其是基本的心肺復甦術及哈姆立克急救法相關急救能力,應該具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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