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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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教學,應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為專任教師;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專任教師得遴聘不具備教師資格之人,不受教師法第二章資格檢定與審定及第三章聘任規定之限制。 |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援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六條明定各級各類學校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援教學。惟原住民族語流失快速,原民族語方言種類多達四十二種,學習及振興原住民族族語都較其他語言更為困難,僅憑支援性質的族語教學型態顯然不足。為鼓勵投入原住民族語教學工作的族語教師,提升其教學品質與成效,助益各校依原住民學生族別,提供其學習自己所屬族語及文化,增加原住民接觸學習族語的機會,爰修正本條文規定,建立專任族語教師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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