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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連署人
蔣萬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柯志恩
黃國書
鍾佳濱
吳志揚
王惠美
曾銘宗
陳學聖
陳宜民
許毓仁
林為洲
江啟臣
黃昭順
蔣乃辛
徐榛蔚
徐志榮
王育敏
楊鎮浯
林麗蟬
費鴻泰
顏寬恒
馬文君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鑑於國民健康署抽查發現近五成店家並未拒絕賣菸給未成年之青少年,菸品具上癮性,且影響民眾身體健康甚巨。為使店家有所警惕,加以拒絕賣菸給與未成年之青少年,爰提出「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加重商家販售菸品給與未成年之青少年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