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學聖
陳學聖
劉櫂豪
劉櫂豪
鄭運鵬
鄭運鵬
余宛如
余宛如
洪宗熠
洪宗熠
吳思瑤
吳思瑤
尤美女
尤美女
柯志恩
柯志恩
黃國書
黃國書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巧慧
蘇巧慧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相關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第四十八條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一、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與業務職掌應著重專業分工、提升效能,災害救助包含災情發生之及時防範救援與災後對於災民的生活扶助照顧,惟本法第三條所羅列各種災害之主管機關,雖對災害發生之及時防範救援有其專業,但對於災後災民的生活扶助照顧並非其專業,由對社會救助並無專業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管負責災害救助,可謂事倍功半。 二、以水災為例,現行之水災救助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包含水災發生後的安遷救助與住戶淹水救助(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參照),惟社會救助並非經濟部之核心業務,對於居民安遷等社會救助事項並不熟稔,復依現行第5款,住戶淹水救助之發放標準以一門牌一戶計算,惟一門牌一戶並未考量我國部分地區親戚之間多戶共用一門牌之特色,一個門牌可能住著多個家庭,卻只拿一份補助,就緊急救助的目的有所不足,此等發放標準之缺失係源於經濟部對於社會救助之狀況並未掌握所致。 三、綜上,為提升災害救助之效能,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使衛生福利部得本於其社會救助業務之專業與經驗,訂定更有效能且合理之災害救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