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慈庸
洪慈庸
連署人
黃國昌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永明
呂孫綾
呂孫綾
吳玉琴
吳玉琴
王榮璋
王榮璋
顧立雄
顧立雄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鍾孔炤
鍾孔炤
王定宇
王定宇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徐國勇
徐國勇
陳曼麗
陳曼麗
吳思瑤
吳思瑤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接受召集之公假)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前項規定於原無工作者受召集者,其配偶為照顧家中六歲以下兒童,準用之。 第四十三條 (接受召集之公假)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若受召集之無工作者,其配偶於召集期間需請假照顧家中六歲以下兒童,亦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