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鴻鈞
李鴻鈞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經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認可,為依法令之行為,司法機關審判時應納入裁判依據。 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在警方偵辦案件及使用警械的合法與否判定,應該要交由公正的專業委員會來鑑定,謹慎的參考臨場的環境,根據事發當時的狀況,妥善的模擬,不應該僅靠事後的訪談筆錄,草率的現場模擬,憑空想像,就判定員警用槍過當,如此將對警察士氣以及社會治安,造成重大的影響。
第十三條之一 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隸屬內政部,任務如下: 一、鑑定使用警械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案件。 二、鑑定使用警械直接或間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案件。 三、其他主管機關囑託鑑定之警械使用案件。
本條新增。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隸屬及任務。
第十三條之二 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得聘請具有法律、鑑識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委員聘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之聘任應報內政部備查。
本條新增。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組成,應邀請民間公正人士擔任,以增加調查公信力。
第十三條之三 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開會方式、出席費用、鑑定方式、鑑定項目、鑑定報告格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新增。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所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