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曼麗
陳曼麗
徐國勇
徐國勇
洪慈庸
洪慈庸
張宏陸
張宏陸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顧立雄
顧立雄
鄭寶清
鄭寶清
王定宇
王定宇
呂孫綾
呂孫綾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一條之一 軍官、士官由政府單位薦任至轉投資公司任職者,於任職期間不得領取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官員,於退休後轉任輔導會旗下轉投資公司任職,其中高階官員認轉投資公司高層者,除月薪以外,每月甚至能領取高額獎金。不但待遇遠優於一般勞工,但仍可於轉投資公司任職期間,繼續支領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三、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顧名思義為照顧軍人、公務員及教師的退休生活而設置,轉任退輔會任職者實質上仍屬尚未退休狀態,於任職期間支領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不符情理,更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