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蔡易餘
蔡易餘
林俊憲
林俊憲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呂孫綾
呂孫綾
徐國勇
徐國勇
洪慈庸
洪慈庸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宏陸
張宏陸
鄭運鵬
鄭運鵬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歐珀
陳歐珀
蔡適應
蔡適應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離職之官員,退離職三年內不得至退輔會轉投資公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常務(駐)監察人、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轉投資事業持股比例也在二至四成之間。政府資本若低於百分之五十便不是國營企業,不受政府監督,但退輔會對該公司仍有實質掌控力。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休人員若至轉投資公司下擔任管理工作,可能因其原先在輔導會中原長官、下屬關係,致使管理困難,或有私相授受之情事。 四、再者,若公司監督與經理都為同一體系,且未設有利益迴避措施及旋轉門條款,官員容易利用職務累積退休後轉業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