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世芳
劉世芳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何欣純
何欣純
徐國勇
徐國勇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國書
黃國書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一、現行規定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度,與上述交付、洩漏或蒐集、刺探國家機要敏感情報予國外或其他敵對勢力之行為,對國家安全、國軍戰備任務與社會安定所產生之危害嚴重不符。 二、且為與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本(105)年5月16日審查完畢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第二十四條之一增訂條文之按判決確定之刑度酌減退休俸比例之修法精神相配合,應將本條文刑度適度提高。 三、爰此,建議將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