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陳雪生
陳雪生
王惠美
王惠美
陳超明
陳超明
徐榛蔚
徐榛蔚
陳宜民
陳宜民
呂孫綾
呂孫綾
許淑華
許淑華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國勇
徐國勇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費鴻泰
費鴻泰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吳志揚
吳志揚
楊鎮浯
楊鎮浯
陳亭妃
陳亭妃
蔣萬安
蔣萬安
陳怡潔
陳怡潔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 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 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有鑑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爰提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增列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