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鄭寶清
鄭寶清
李昆澤
李昆澤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瑩
陳瑩
陳歐珀
陳歐珀
余宛如
余宛如
王榮璋
王榮璋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羅致政
羅致政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玉琴
吳玉琴
賴瑞隆
賴瑞隆
林靜儀
林靜儀
張宏陸
張宏陸
蘇巧慧
蘇巧慧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開工備查需檢附權利證明文件。 第五十四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立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有權人申請開工制。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第七十一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三、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文件。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第七十一條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建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使用執照所需文件法源。
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但所有權人應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文件變更部份於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一、建立使用執照與建築物現況相符制。 二、權利所有權人應盡建築物管理責任,並免在不知情狀況下建築物被變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