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五條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十年。但購置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 第十五條 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酌性質相近之農機貸款規定,修正第二項本貸款期限由七年延長為十年,並新增但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耐用年限超過十年者,貸款經辦機構得在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以符實務需求。 |
|
| 第二十條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貸款資格、期限、額度、用途及查驗,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貸款資格、期限、利率、額度、用途及查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貸款資格、期限、利率、額度、用途及查驗,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貸款資格、期限、利率、額度、用途及查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一、為簡化貸款規定,參照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將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利率,移列至第二十三條附表一規定,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
|
|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七款貸款之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六款貸款之利率如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
為簡化貸款規定,將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之利率,移列至本條附表一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