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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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六。 中央主管機關另有相關貸款利率調整規定者,前項利率隨同機動調整。 |
為簡化規定,參照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修正第一項明定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刪除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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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 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
為利貸款經辦機構調適,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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