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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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中聘任之。若有實際需要時,再由院長徵詢中心內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須為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 研究中心設立後,其主任之聘任,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研究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本院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下轄之專題中心各置執行長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專題領域之本院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副主任任期不得跨越主任之任期。專題中心執行長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研究中心下轄之研究計畫各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研究計畫之本院研究人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為無給職。 | 第七條 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中聘任之。若有實際需要時,再由院長徵詢中心內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由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兼任,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績之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研究機關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三、曾任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大學教授至少三年。 研究中心設立後,其主任之聘任,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研究中心置副主任一至二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本院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下轄之專題中心各置執行長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專題領域之本院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 研究中心主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研究中心學諮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副主任任期不得跨越主任之任期。專題中心執行長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研究中心下轄之研究計畫各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自各研究計畫之本院研究人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為無給職。 |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依現行本條第二項規定,研究中心主任須為本院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並具備曾任本院特聘研究員,或任專任研究員、其他機關、大學專任研究員、教授至少三年之資格之一者。經查國內大專校院選任各學院院長時,候選人資格條件僅規範須具備教授資格,並無曾任年資之限制。以本院研究中心主任任務須同時綜理各該中心內之行政及學術事務,其人選除本身之學術研究表現外,尚須具有處理行政業務之服務熱忱,茲本院特聘研究員、專任研究員均為國內外學術研究領域中的頂尖學者,學術研究表現已屬卓越,為擴大人選範圍,俾由真正具服務熱忱者兼任主任,爰參酌國立大專校院規定,修正取消曾任年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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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研究中心設業務會議,其組成、召集辦法及職權,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聘審,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具有表決權(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各該研究人員之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中心業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中心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中心陳請院長核定之。 | 第十條 研究中心設業務會議,其組成、召集辦法及職權,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各級研究人員之聘審,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及研究員(含有人事議案表決權之合聘人員)人數合計達七人以上者,方能審議專任研究員之新聘案及副研究員之續聘與升等案。其未達七人者,上開聘審案應經中心業務會議討論,送其學諮會審議。 研究中心合聘人員參與業務會議之方式(含各項業務之表決權),由研究中心陳請院長核定之。 |
一、本條修正第三項。
二、為期各級研究人員聘審案在研究中心之審議權責更為明確,俾各研究中心遵循辦理,爰修正本條第三項規定,通盤規範各級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升等或長聘案之審議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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