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之一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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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救護車輛得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外套或其他安全應勤裝備,供救護人員使用。
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機關救護人員於災害現場、施工工地、夜間或視線昏暗不明環境下執行救護勤務時,可能暴露在不確定的危險中(例如受掉落物撞擊或遭來車衝撞等),爰增訂本條規定救護車輛得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外套或其他安全應勤裝備,供救護人員使用,以維護救護人員執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