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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