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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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道路幾何條件: 一、道路車道數同向至少三車道。但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設置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大眾運輸專用道內之車道寬至少三公尺。 | 第五條 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下列道路幾何條件: 一、道路車道數同向至少三車道。 二、大眾運輸專用道內之車道寬至少三公尺。 |
現行第一款明列規劃大眾運輸專用道時,應符合道路車道數同向至少三車道,以確保設置大眾運輸專用道後,其它運具仍有足夠之行駛空間,惟考量各地區道路條件及使用需求特性不同,宜保留主管機關得就公車班次、道路容量及流量等因素綜合評估設置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彈性,爰修正第一款,增訂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設置大眾運輸專用道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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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規劃期間,主管機關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並得輔以網路參與機制,以廣徵民眾意見,並納入規劃設計之參考。 | 第十條 大眾運輸專用道規劃期間,主管機關得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以廣徵民眾意見,並納入規劃設計之參考。 |
配合行政院核定之「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推動強化網路公民參與機制,對於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專用道規劃所召開之公聽會或說明會之規定,增訂並得輔以網路參與機制,以結合網際網路之方式,擴大民眾參與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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