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吳焜裕
吳焜裕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黃秀芳
黃秀芳
莊瑞雄
莊瑞雄
鄭運鵬
鄭運鵬
林岱樺
林岱樺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之一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前項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盡速修復,修復期間應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之配套措施。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要求鐵路機構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