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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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第二十條 專科學校置軍訓室主任、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配合新增條次,修正條文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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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之一 專科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次自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起廢止,前項所稱之教官轉置與校安、輔導人力補充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民國102年立法院通過之「高級中等教育法」附帶決議,教官應於110年全面退出校園,故修訂本條次。
三、基於目前各級學校中仍有三千餘名教官存在,教育部應協調國防部共同規畫相關業務轉型與人力配置,使校園教育、校安、輔導業務回歸專業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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