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素月
陳素月
高志鵬
高志鵬
吳思瑤
吳思瑤
莊瑞雄
莊瑞雄
劉櫂豪
劉櫂豪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明文
陳明文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偉哲
黃偉哲
蘇巧慧
蘇巧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次自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起廢止,前項所稱之教官轉置與校安、輔導人力補充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配合102年立法院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附帶決議,教官應於110年全面退出校園,故修訂本條次。 二、基於目前各級學校中仍有三千餘名教官存在,教育部應協調國防部共同規畫相關業務轉型與人力配置,使校園教育、校安、輔導業務回歸專業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