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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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師資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修正施行後,前項師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之日起,需由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 | 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目前各級學校之國防教育之外多由軍訓教官擔任,且軍訓教官並無受過教育專業之訓練,基於教學學校教育應以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課程規劃與教學工作,故修正本條次。
二、考量現有師資問題,為使行政上能有預備作業時間,爰將該修正條文定於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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