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蔡適應
蔡適應
呂孫綾
呂孫綾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邱議瑩
邱議瑩
顧立雄
顧立雄
陳瑩
陳瑩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琪銘
吳琪銘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明文
陳明文
蔡易餘
蔡易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國昌
黃國昌
徐永明
徐永明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暫緩受理。 第三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考量兩岸分治分立之事實,以及現行條文有關國家統一前文字,違反大多數台灣人的主流民意,法律應與時俱進,爰將本條「在國家家統一前」文字刪除如修正條文所示。
第五條 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在臺公司。 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利。 本條例規定之保留股於○年○月○日修正施行,未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變更記載者,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 第五條 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 國家統一前,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利。
一、將本條「國家統一前」文字刪除,理由同第三條。 二、在臺公司於本條例施行後,大陸地區股東無法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經營達半世紀以上,仍於各該公司專戶存儲受分配之鉅額股利或其他收益,考量兩岸分治分立之事實,並符合在臺公司復業登記後,公司經營情事變更狀況,爰於第五條條文增訂第三項,依無人繼承遺產相關規定處理,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