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二十三條之一 國家公園管理處得向參觀民眾收取費用。 前項收入總額,每年應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地方回饋基金。 回饋基金之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規定國家公園收取規費明確法制化。 二、第二項規定因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就其營運、管理、維護均需要耗費成本,故明定應將所收取之費用確實妥善使用回饋至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明定國家公園事業向參觀民眾收取費用之收入,每年應從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各國家公園地方回饋基金,使其能將收取規費之部分確實供給地方使用。 三、第三項規定就回饋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