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段宜康
段宜康
蘇治芬
蘇治芬
蔡適應
蔡適應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林俊憲
林俊憲
吳思瑤
吳思瑤
顧立雄
顧立雄
羅致政
羅致政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焜裕
吳焜裕
劉櫂豪
劉櫂豪
黃秀芳
黃秀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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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之一 國家公園管理處得向參觀民眾收取費用。 前項收入總額,每年應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地方回饋基金。 回饋基金之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規定國家公園收取規費明確法制化。 二、第二項規定因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就其營運、管理、維護均需要耗費成本,故明定應將所收取之費用確實妥善使用回饋至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明定國家公園事業向參觀民眾收取費用之收入,每年應從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各國家公園地方回饋基金,使其能將收取規費之部分確實供給地方使用。 三、第三項規定就回饋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