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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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 第八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
一、修正第一項。
二、環境保護之職責非中央機關獨力可完成,地方政府角色更為不可或缺,爰增列地方政府,以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之合作及分工。
三、另為保障參與公共事務之性別平權,增列性別比例相關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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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和國土計畫整體發展目標,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每五年檢討一次;推動方案應包括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每五年檢討一次;推動方案應包括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之措施。 |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使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之推行更為完備,爰增列應配合國土整體發展與全國區域計畫,並賦予地方政府共同推動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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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 第十一條 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依前項之訂定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送行政院核定。 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
一、修正第一項。
二、修正說明同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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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及配合相關政策措施推動事項。 二、利用現代資訊與通訊科技,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及互動平台。 三、建立產業溫室氣體管理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發展計畫、產業活動及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綠色低碳研發計畫,並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提供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參考。 六、推動低碳城市和生態社區,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加強推動對於國民、學校及產業對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之認知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宣導工作,並應積極協助民間團體推展有關活動,其應推展事項如下: 一、擬訂與推動氣候變遷及其影響的教育宣導計畫。 二、提供民眾便捷之氣候變遷相關資訊。 三、建立產業與民眾參與機制以協同研擬順應當地環境特性之因應對策。 四、培訓科學、技術和管理人員。 五、鼓勵研發,結合環境教育相關措施,編製氣候變遷之環境教育教材。 六、促進人民節約能源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七、建置低碳產品標籤制度及推廣低碳產品。 八、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事項。 |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二、此條係涉民眾參與,爰其各項內容即有明確之必要,以期低碳綠能政策得更加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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