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焜裕
吳焜裕
吳思瑤
吳思瑤
蕭美琴
蕭美琴
徐永明
徐永明
洪宗熠
洪宗熠
徐國勇
徐國勇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瑩
陳瑩
王定宇
王定宇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明文
陳明文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蘇震清
蘇震清
鄭寶清
鄭寶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已屆上午九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 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 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 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
一、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國是論壇之規定,原條文第四項則改列為第二項。 二、廢除國是論壇後,院會法定人數之時間基準,自應回歸第一項之規定由上午九時開始,故原條文第四項規定之「已屆上午十時」之文字,應改為「已屆上午九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