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劉世芳
劉世芳
賴瑞隆
賴瑞隆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楊曜
楊曜
顧立雄
顧立雄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運鵬
鄭運鵬
蔡適應
蔡適應
陳曼麗
陳曼麗
徐國勇
徐國勇
李昆澤
李昆澤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羅致政
羅致政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目前九座國家公園中有二座為海洋國家公園,但「國家公園法」立法44年,未就此配套修法,已不符合目前海洋生態保護的需要。 二、爰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針對違反規定在國家公園區內有狩獵或捕捉魚類等行為者,在其法律效果酌予提高罰責。
第二十七條之二 本法所禁止之行為,於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往往造成「國家公園法」與諸如「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森林法」等其他法律的競合。 三、為使在國家公園內的違法行為能夠處以適當的懲罰,達到國家公園區域內生態保護的最終目的,爰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二,明文規定本法所處罰行為在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臻明確,讓執法人員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