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連署人
莊瑞雄
王定宇
鄭運鵬
賴瑞隆
羅致政
林岱樺
洪慈庸
蔡適應
吳焜裕
林俊憲
林昶佐
劉建國
鄭寶清
黃偉哲
蘇治芬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由原先的五年延長為十年,為使行政程序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之規範一致,爰修改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修改為十年,以避免勞工的請求權行使期間過短,致容易因罹於時效而無法請求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