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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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四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一、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原住民族部落役的規定。
二、配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之新增,原第八目遞移至第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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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但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依志願優先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前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五條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一項新增但書有關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依其志願優先申請服原住民族部落役的規定,係為配合前條修正內容而增訂,且亦不排除不具原住民身分者得申請此役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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