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張麗善
張麗善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曾銘宗
曾銘宗
徐榛蔚
徐榛蔚
柯志恩
柯志恩
楊鎮浯
楊鎮浯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參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正第一項。 二、世界各先進國家皆已體認文化創意產業有助於創造國內就業機會、帶動周遭產業成長,進而提升該國經濟。聯合國2013年創意經濟報告書就明確指出,全球創意產業商品及服務從2002年起至2011年,年平均成長率高達8.8%,而在產業在2011年就已達到6240億美元。我國也於2010年立法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迄今已實施超過5年,該產業的成長十分有限。由「2015年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統計得知,2014年文創產業類型公司數量,僅較2013年成長0.59%;營業額部分,由2013年到2014年成長幅度也僅達1.08%,由此顯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並未達到提升產業成長的效果。 三、反觀韓國,金大中擔任總理時期,認定文化創意產業為21世紀中最能帶動該國經濟成長的產業,遂提出文化立國策略。隨即成立「文化產業振興院」,並陸續訂立各項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策略,同時修正「文化產業促進法」、「著作權法」等法。由於上述各項立法與政策韓國在文化創意產業上的成果斐然,以2012年為例,據統計,該國文化創意產業銷售額87.88兆韓元,年成長率5.92%。然而為刺激國內民眾消費,韓國在2014年將每月最後一週的禮拜三訂為「文化日」。在當日參與特定文化活動及設施之民眾,都享有一定程度優惠。 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租稅優惠條款最令業者引頸期盼,然而經過五年實施發覺成效不彰、窒礙難行。爰此,特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仿照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將取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中第二十六條中,營利事業捐贈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文化創意事業舉辦之各種表演藝術活動及視覺藝術展演之票價消費及購買文化藝術類出版品之支出,得申報為特別扣除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限。 前項各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眾提升文化素養,參與文化藝術展演,爰訂定准許列報文化性消費支出作為所得稅中之特別扣除額(每人15,000元)。 三、為利執行,第一項授權中央目的主關機關擬定可抵稅之事業體由,並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