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楊鎮浯
楊鎮浯
許淑華
許淑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曾銘宗
曾銘宗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徐榛蔚
徐榛蔚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增列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