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張麗善
張麗善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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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
李彥秀
王育敏
王育敏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一、臺灣雖已實施每周40小時工時,但是法令不完備,某些僱主透過工作時數的調整,把40小時分配到一週的六天,造成勞工不僅沒有因為每週40小時工時而獲益,反而因為工時變形,連日常生活都受到影響。甚至有些僱主因為每天工時不足,因此把員工改為時薪制,或藉機降薪、縮減福利,對勞工的傷害極大。 二、台灣已成為現代化國家,工作賺錢不再是民眾唯一的目標,還包括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實,透過兩個完整的休假日,民眾可以放鬆身心靈,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世界上許多國家早已實施週休二日。而這更是國、民兩黨在總統大選時之主要政見。 三、為真正落實全面週休二日,讓勞工有完整的休假日可運用,也避免僱主利用變形工時逃避法令、欺壓勞工,故提案修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改為「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比照軍公教現制,保障勞工朋友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