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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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六、家庭照顧津貼。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補助或請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有鑑於職場勞工常為兼顧工作與家庭導致身心俱疲,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所保障之家庭照顧假,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雖可請「家庭照顧假」,但屬無薪假,另依勞委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天然災害時雖可不出勤,同樣不發工資。但公務人員自九十一年起,一年可請七天家庭照顧假,其中五天可給薪,這對勞工而言是不公平的,有必要修法讓此一制度趨於平等。
二、根據勞委會104年度5月底統計調查顯示,家庭照顧假使全台46.2萬名受雇勞工受惠,全台423.3萬男性受雇者中有4.3%請過家庭照顧假,358.1萬女性受雇者中有7.8%請過家庭照顧假。為落實照顧勞工權益,及考量勞工因天然災害或法定傳染病肆虐實無法出勤,其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修法改為由就業保險給付家庭照顧津貼,讓受雇勞工於天然災害或法定傳染病期間陪伴子女外,直系親屬發生重大疾病或事故,都能請領家庭照顧津貼。
三、家庭照顧假具有社會意涵,應由社會共同負擔。本席等建議由就業保險基金給付,如比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現階段就業保險已是雇主承擔,某個程度上企業已在支付;如果從就業保險支出,可以全部或部分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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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五、家庭照顧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家庭照顧假。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說明同第十條,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家庭照顧津貼之請領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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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三 家庭照顧津貼,以被保險人家庭照顧假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於被保險人家庭照顧期間,按日發給津貼,每年合計最長發給五天。 前項津貼,以照顧直系血親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家庭照顧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 |
一、配合第十條之修正,增訂本條文。
二、家庭照顧假應以直系血親為限,其中十二歲以下兒童與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照顧應優先考量,中央主管機關應在施行細則中明訂。
三、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不得同時請領,以避免重複申請,浪費社會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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