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徐榛蔚
徐榛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陳宜民
陳宜民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林麗蟬
林麗蟬
黃昭順
黃昭順
王育敏
王育敏
楊鎮浯
楊鎮浯
李彥秀
李彥秀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八日起算。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配合第十一條失業給付之等待期規定修正,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定明失業給付應自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八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配合第十一條失業給付之等待期規定修正,爰修正第二項有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安排職業訓練及完成失業認定之期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