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顧立雄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銘宗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顧立雄等30人提案通過) 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月○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委員顧立雄等30人提案: 一、修正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刑法沒收制度之相關配套,應與其同時施行,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明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及本次修正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審查會: 照委員顧立雄等30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