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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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 本基金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委員鄭天財等18人提案: 一、為使原民臺納入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提升收視觸達率,特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 二、查104年5月12日朝野協商會議之條文草案可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之修法意旨係在讓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電波頻率完成規劃分配前,得委託公視基金會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以確保民眾收視原民臺節目權益不受影響。惟條文僅明文排除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敘明排除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純屬修法之疏漏,應予修正。 三、為保障原民臺收視戶權益,並提供多元收視方式,擴大原民臺收視群眾,爰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明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得委託公視等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應有工會代表一名擔任董事。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之選任或罷免,應由本基金會工會自主決定,由行政院提名。其選任或罷免之程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委員陳瑩等18人提案: 一、為確保原住民族及公民之公共參與權益,增列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應由行政院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交立法院組成之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方式進行審查,以具體落實程序透明及資訊公開之參與民主,並符合公共服務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二、另為明確董事之選任代表性,以貼切連結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業務職掌,並精確原住民族代表之董事及監察人比例,酌修第四項及第六項部分文字,爰刪除「藝、民族」贅字,增列「化、各」等文字。 審查會: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