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楊鎮浯
楊鎮浯
孔文吉
孔文吉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許毓仁
許毓仁
江啟臣
江啟臣
王育敏
王育敏
徐榛蔚
徐榛蔚
林麗蟬
林麗蟬
盧秀燕
盧秀燕
曾銘宗
曾銘宗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犯罪皆適用。但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一、為防止外國及中國大陸透過刑法效力管轄規定,而將本國涉嫌犯罪的國民從其他國家帶走,同時避免我國司法體系因本法未有明確規定而縱放我國在國外的犯罪嫌疑人。 二、犯罪者如為中華民國人民,基於一國之屬人主權,不能置之不問,故特修正本條規定,並須所犯之罪依犯罪地點之法律亦認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