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巧慧
蘇巧慧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周春米
周春米
顧立雄
顧立雄
尤美女
尤美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焜裕
洪慈庸
洪慈庸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玉琴
吳玉琴
蔡適應
蔡適應
王定宇
王定宇
羅致政
羅致政
劉世芳
劉世芳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秉叡
吳秉叡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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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七條之一 教化,應由教誨師為之。 監獄得召募輔導志工,襄助教誨師教化工作,其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由法務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之教化工作宜由曾受專業訓練之專職人員為之,以確保受刑人之權利,並達成教化之功能。爰第一項中明定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所定教誨志工,易與專職之教誨師混淆,爰於第二項中明定監獄得召募輔導志工,襄助教化工作。 四、教化工作係重要之國家事務,其志工之召募、訓練與管理宜有全國一致之規定,爰於第二項中明定法務部應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