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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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之一 教化,應由教誨師為之。 監獄得召募輔導志工,襄助教誨師教化工作,其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由法務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受刑人之教化工作宜由曾受專業訓練之專職人員為之,以確保受刑人之權利,並達成教化之功能。爰第一項中明定之。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所定教誨志工,易與專職之教誨師混淆,爰於第二項中明定監獄得召募輔導志工,襄助教化工作。 四、教化工作係重要之國家事務,其志工之召募、訓練與管理宜有全國一致之規定,爰於第二項中明定法務部應訂定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