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賴瑞隆
賴瑞隆
葉宜津
葉宜津
徐國勇
徐國勇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林靜儀
林靜儀
陳其邁
陳其邁
姚文智
姚文智
羅致政
羅致政
黃偉哲
黃偉哲
趙正宇
趙正宇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政目的如需重製、改作他人之著作,應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支付版權費用。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中央或地方機關出版品應以原創為優先考量。 第四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鑒於政府單位長期漠視著作財產權,近期屢次發生抄襲具版權之圖像文宣情況,嚴重影響台灣原創產業發展及國家形象。如臺灣鐵路局為推廣平交道安全的宣導短片;環境保護署為墾丁音樂季推廣資源回收的海報;國稅局為推廣民眾繳稅的網站圖片,基於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他人之著作權,且政府單位不應自外於著作權法之規範,建議增訂相關條文規範政府機關與一般著作人著作權益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