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賴士葆
賴士葆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昭順
黃昭順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 本保險之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鑑於基金財務潛在負債迅速增加,為確保退休勞工獲得妥善生活照顧,爰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二、又鑑於民國97年起勞保老年給給付改為年金化,導致基金財務負擔加重,復遵照立法院過去審查勞保條例時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在勞保年金實施前,應清算勞保潛藏債務總額,並自民國98年起分十年編預算撥補,爰規定其屬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 三、相關立法例: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本保險業務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構)(以下稱承保機關)辦理。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應調整費率挹注。」 (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三)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