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姚文智
姚文智
莊瑞雄
莊瑞雄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曼麗
陳曼麗
鄭寶清
鄭寶清
王榮璋
王榮璋
鍾孔炤
鍾孔炤
鄭運鵬
鄭運鵬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琪銘
吳琪銘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素月
陳素月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防減災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受到全球氣候變遷之極端氣候影響,加上臺灣都市化迅速,造成都市災害發生頻率增加,政府實應加強都市災害防治。然本法對於氣候變遷於都市空間規劃之重視程度,實有所欠缺。為使都市計畫法能與時俱進,爰將氣候變遷都市防減災理念融入都市規劃體系,以塑造韌性都市,深化其定義。
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都市防減災計畫。 十一、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一、現行主要計畫書未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之都市防減災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增加都市防減災計畫之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款,款次遞移。
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防減災設施配置事項。 八、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一、現行細部計畫書未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之都市防減災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增加防減災設施配置事項之規定,以因應防減災及救災之實際需求。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款次遞移。
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減災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本條有關都市災害之規定,僅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防火」事項,惟現今的災害多為複合型災害,災害形態十分多樣,倘僅規範防火情況,實無法因應現今都市災害之防範措施,爰修正本條,將「防火」事項修正為「防減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