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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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一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委員劉櫂豪等18人提案: 一、宜花東地區數位落差嚴重,4G行動寬頻各大都會區已邁入商轉,宜花東地區卻仍遲遲無法達到全境覆蓋,因此為改善數位落差,落實電信普及、通訊傳播建設,主管機關應將偏鄉建設納入優先考量,以達成區域均衡。 二、103年NCC拍賣4G頻譜所得高達1,186億餘元,惟4G業者陸續開台卻皆以商業考量將都會區列為優先建置,為平衡通訊傳播之城鄉差距,特修正本條例,使主管機關有法令依據,未來通訊傳播政策類似頻譜拍賣等計畫優先將偏鄉建設納入商轉條件,以促進通訊傳播之區域平衡發展。 審查會: 一、照案通過。 二、說明欄內之「宜花東地區」均修正為:「宜花東及金馬澎離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