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連署人
吳琪銘
吳琪銘
林岱樺
林岱樺
顧立雄
顧立雄
羅致政
羅致政
陳其邁
陳其邁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曼麗
陳曼麗
王定宇
王定宇
賴瑞隆
賴瑞隆
呂孫綾
呂孫綾
黃秀芳
黃秀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若其為取得我國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則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擇領月退休金資格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者死亡時,如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辦理撫慰金之申請之規定。 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一、放寬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教師得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二、符合前項資格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外籍教師死亡時,如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得依施行細則申請撫慰金。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