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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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若其為取得我國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則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擇領月退休金資格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者死亡時,如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辦理撫慰金之申請之規定。 | 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
一、放寬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教師得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二、符合前項資格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外籍教師死亡時,如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得依施行細則申請撫慰金。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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