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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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經貿關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交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執行保證業務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由董事會另定之。 本基金會得依董事會決議暫停辦理第一項之保證業務,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本基金會公告之;其後如經評估需恢復辦理該項業務時,亦同。 第二條 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經貿關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交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執行保證業務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由董事會另定之。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其第六十二次董事會決議實已停辦「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業務」,為避免民間業者以本辦法尚未廢止,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遭拒,爰增訂本基金會得公告停辦、恢復保證業務程序、機制之法源依據,以資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