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龜山島登島收費基準如下:
一、環境清潔維護費新臺幣四十元。
二、登島設施維護費新臺幣六十元。 |
龜山島登島收費項目及基準。 |
|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半價優惠: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假日出示證明文件。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予以半價優惠。
三、交通部依法公告予以半價優惠。 |
一、龜山島登島收費半價優惠對象。
二、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三、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第一款。
四、參照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二款。
五、參照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訂定第三款。 |
|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憑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予免費優惠: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平日出示證明文件。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三、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四、交通部依法公告得予免費優惠。
五、宜蘭縣機關、學校及縣民辦理鄉土、生態教育等宣導業務。
六、持有本處公文,屬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或進行學術調查。 |
一、龜山島登島免費優惠對象。
二、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三、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第一款。
四、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第二款。
五、參照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三款。
六、參照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訂定第四款。
七、參照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第五款,考量龜山島係位於宜蘭縣境內,基於宜蘭縣民對龜山島特殊情感及進行鄉土關懷及生態教育需要,有進行優惠之必要,爰於施行時起1年內給予免費之優待,並每年檢討實施成效。
八、參照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第六款。 |
| 第五條 因天候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因素無法於預約期日登島時,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或得保留至當年度封島前使用。 |
收費退還及保留規定。 |
|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本辦法之生效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