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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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補貼,並追繳已領取之補貼費: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情形,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成變更日止。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登錄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應辦理之期限屆滿後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成登錄日止。 三、涉違法領取補貼費,經檢察機關起訴者,自起訴日起至無涉違法定讞為止。 四、除前款規定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當領取補貼費者,自不當領取日起至行政救濟確定為止。 五、回收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違反附表之環保法令,遭主管機關處分者,自違反事實發生起至完成改善止。 第十三條 受補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補貼,並追繳已領取之補貼費: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一項情形,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成變更日止。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登錄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應辦理之期限屆滿後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自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成登錄日止。 三、涉違法領取補貼費,經檢察機關起訴者,自起訴日起至無涉違法定讞為止。 四、除前款規定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當領取補貼費者,自不當領取日起至行政救濟確定為止。 五、回收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違反附表之環保法令,遭主管機關處分者,自違反事實發生日起至完成改善日止。
考量受補貼機構如違反環保法令,則依其相關法規規定逕行處分,故本署僅針對發生違規情事之期間逕行停止補貼之處分,爰修正第五款,按實際發生時間,計算停止及恢復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