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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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航政機關為辦理船員外僱及加強對外僱船員之服務,核定設立中華民國船員外僱輔導會(以下簡稱船員外僱輔導會)協助處理船員外僱之手續、勞資糾紛及有關協調諮詢事宜,並負責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船員外僱輔導會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及航政機關等推派代表組成之,受航政機關之監督。 船員外僱輔導會由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財務委員,其任期為三年,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委員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推派一至二人、中華海員總工會推派二至三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推派一人、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推派二至四人及航政機關指派一至五人。 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應協助解決外僱勞資糾紛,其管理要點由船員外僱輔導會訂定之。 船員外僱輔導會所需經費及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由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外國雇用人依僱用船舶數、人數按月提撥負擔,其收費標準由船員外僱輔導會訂定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船員外僱輔導會於必要時得約僱臨時人員若干人,辦理會務事宜,其成立計畫應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 第三條 航政機關為辦理船員外僱及加強對外僱船員之服務,核定設立中華民國船員外僱輔導會(以下簡稱船員外僱輔導會)協助處理船員外僱之手續、勞資糾紛及有關協調諮詢事宜,並負責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船員外僱輔導會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及航政機關等推派代表組成之,受航政機關之監督。 船員外僱輔導會由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並由委員中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財務委員,其任期為三年,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委員由中華民國船長公會推派一至二人、中華海員總工會推派二至四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推派一至二人、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推派二至五人及航政機關指派一至二人。 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應協助解決外僱勞資糾紛,其管理要點由船員外僱輔導會訂定之。 船員外僱輔導會所需經費及外僱船員緊急救助基金由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外國雇用人依僱用船舶數、人數按月提撥負擔,其收費標準由船員外僱輔導會訂定並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船員外僱輔導會於必要時得約僱臨時人員若干人,辦理會務事宜,其成立計畫應報請航政機關核定。 |
一、船員外僱輔導會階段性任務係辦理船員外僱及加強對外僱船員之服務,並受航政機關監督。配合一百零三年航政體制改革,交通部航港局陸續辦理簡化船員外僱管制及完成「船員外僱僱外作業電子化系統」建置並於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上線,爰規劃分階段船員外僱業務回歸航政機關辦理。
二、為使會務運作順利、確保勞資關係和諧、擴大我國籍船員走向國際市場並強化交通部航港局監督及檢討後續業務回歸作業,爰修正第四項委員會委員人數及代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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