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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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 第二十八條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時,應行迴避。違反規定經發現者,爾後不再遴聘。 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
本條規定係為典試法各子法之通則性規範,爰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體能測驗規則、心理測驗規則之相同文字體例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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