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五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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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百十五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二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小型輕型機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車之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十四、輪胎之胎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879機車用輪胎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平臺。 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之二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小型輕型機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車之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一、為加強機車車輛使用輪胎之安全管理,並配合汽車輪胎胎面磨損納為新領牌照及定期檢驗項目規定,增訂第一項第十四款機車申請牌照檢驗時應檢查輪胎胎面,不得磨損至胎面磨耗指示平臺。 二、另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879機車用輪胎規定,胎面磨耗指示平臺(Tread wear indicator或Slip sign)係標示胎面溝紋磨耗至距溝底零點八公釐處之記號,並須沿外周上等距離處設胎面磨耗指示平臺三個以上。輪胎胎面磨耗至該指示平臺時,即為輪胎胎紋深度不足零點八公釐,應更換該輪胎,以避免胎紋深度不足影響行車安全。 三、「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命令之名稱,爰將序文及第二項中「標準」文字修正為「基準」,俾符現行法制用語體例。
第一百十五條之二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更臻確保騎乘電動自行車安全,增訂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規定正確配戴合格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