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立法目的)
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院長更為國之名器、地位超然,應由公開透明、開放參與的民主遴選方法產生,故而訂定本條例。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停止適用。 |
本條例之立法意旨。 |
| 第二條 (院長遴選辦法)
中央研究院院長由全體院士中產生,中央研究院成立院長遴選委員會,院長由院士推薦並由院長遴選委員會從中推選二至五人,不以排序方式,呈請總統圈選一人並任命之。 |
為使代表我國最高學術地位的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過程能夠公開透明、符合民主原則,中央研究院應於院長選舉期間成立院長遴選委員會,由全體院士推薦院長人選,再由遴選委員會選出二至五人,以不得排序之方式將名單呈請總統圈選並任命之。 |
| 第三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成立辦法)
中央研究院院長在第一任任期將屆滿無意連任,應於第一任任滿前一年、續任第二任任期屆滿前一年,或辭職、出缺時,中央研究院應即成立院長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事宜。
院長推選完畢後,院長遴選委員會隨即解散。 |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成立與解散時間。 |
| 第四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成員選舉辦法)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成員自全體院士中產生,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及工程科學組院士,每組各自推選五人,評議會推選一人,共二十一人組成之。 |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成員產生辦法。 |
| 第五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主席產生辦法)
二十一位遴選委員產生後,彼此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擔任院長遴選委員會之主席。 |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委員會主席產生辦法。 |
| 第六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利益迴避辦法)
若有遴選委員受推薦且同意成為院長候選人時,應即刻辭去遴選委員一職。 |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委員會委員若成為院長候選人時,應就利益迴避原則,即刻辭去院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一職。 |
| 第七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公開資訊規則)
為求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過程公開透明,以符社會期待,院長遴選委員會應定期公開說明重大決議與遴選情況。
院長遴選委員會為了解本院學術環境與需求,必要時得召集院內同仁舉行座談。 |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應定期公開遴選狀況並說明重大決議,力求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過程公開透明,符合民主原則及社會期待。 |
| 第八條 (院長遴選委員會提出院長候選人名單期限)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六個月內,提出院長候選人推薦名單至少二至五人,呈請總統圈選之。 |
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委員會應於一定期限內提出院長候選人名單,呈請總統圈選。 |
| 第九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例施行日。 |